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为:
1.继承关系通常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这种身份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这是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前提;
第二,继承人为多人时,继承人相互之间一般也存在着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上这两种身份关系主要表现在婚姻、血缘或扶养关系上,可以说,继承权与身份权密切相联。
2.继承关系以财产所有关系为基础,以确定新的财产所有关系的归属为目的。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法律关系是由财产所有关系衍生出的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制度;在遗嘱继承中,是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转移遗产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表现。没有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关系的存在,则没有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因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建立新的财产所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继承权是所有权的延伸和补充,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在生前和死后给予彻底保护的法律制度。
3.继承法调整的对象,不仅有法定继承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而且还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酌情分得遗产、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的处理等各种遗产移转方式,以上各种法律关系均由《继承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