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立的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即1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