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管辖制度。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中的管辖,还包括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第二,公开审判制。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第三,合议制。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四,回避制。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第五,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六,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关于诉讼中的证据、证据种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以及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