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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1 个问题

甲欲向乙出售货物,为收取货款,甲开出一张汇票,以乙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汇票经乙承兑后,甲实际上并未向乙交货。丙持汇票向乙请求付款。

简答题
1

乙可否以甲未交货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丙而拒不付款?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可以。
理由:汇票经乙承兑后,乙丙之间就形成承兑关系(或票据关系),乙就负有付款的义务。乙丙的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甲乙之间的原因关系或合同关系纠纷(或甲乙之间的质量纠纷)相独立。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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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00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900000元,增值税额为153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3月7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5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3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5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25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250元,增值税税额为212.5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要求:作出甲公司与丙公司相关账务处理。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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