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
二、普及性。是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公共性。一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使学校教育成为世俗性的公共事业。二是义务教育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体现了国民的意志。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具有公共和公务性质,他们的工作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对全体国民负责。四是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四、免费性。
五、基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