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2、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3、组织实施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4、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5、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6、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国务院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对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中等以下教育及有关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向国务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拟定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计划、办法和指导方案,组织实施全国性的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地方各级教育督导工作;指导督导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督导理论的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