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原告邹娜(女,20岁,无业),系被告周敏(女,48岁,工人)的女儿,高考落榜 后,待业在家。街道办事处及学校多次为她介绍工作,她总是嫌工作脏、苦而拒绝。她的 父母家庭经济困难,多次动员她先干一段临时工,以减轻家里的经济压力,但邹娜却说: “在我没找到满意的I作前,你们有责任养我,这是天经地义的事。”2001年5月,她与 父母大吵一场后,离家独自生活,并提出其父母每月给她200元生活费。此要求被拒绝 后,原告遂于同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抚养费用。被告表示,原告已成年, 有劳动能力,只因她好逸恶劳,至今未找到工作;更何况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其生活 费用。
法院应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原告刘甲(女21岁)与被告邵乙(男20岁)1995年相识。1997年4月,两人发生性 关系,生一女孩,两人协商孩子由刘甲抚养。2002年2月,因女孩生病,花费甚多,原、 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简答题)
原告刘甲(女21岁)与被告邵乙(男20岁)1995年相识。1997年4月,两人发生性 关系,生一女孩,两人协商孩子由刘甲抚养。2002年2月,因女孩生病,花费甚多,原、 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简答题)
原告方明,男,34岁,工程师,被告黄玉平,女,33岁,留美学生。原告被告系大学同班同学。1982年大学毕业后,双方一起被分在北京市某研究所工作,1986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被单位公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被告刚到美国上学的第一、二年,还能够经常与原告书信往来或电话联系,以后就中断联系。原告邮寄的信件均被以“查无此人”为由退了回来。1992年8月22日原告找到方正律师事务所请许律师代为起诉离婚。
(简答题)
原告方明,男,34岁,工程师,被告黄玉平,女,33岁,留美学生。原告被告系大学同班同学。1982年大学毕业后,双方一起被分在北京市某研究所工作,1986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被单位公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被告刚到美国上学的第一、二年,还能够经常与原告书信往来或电话联系,以后就中断联系。原告邮寄的信件均被以“查无此人”为由退了回来。1992年8月22日原告找到方正律师事务所请许律师代为起诉离婚。
(简答题)
原告A(女)与被告B(男)系夫妻关系。A是学校教师,并长期与校长C有通奸关系,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被告B多次劝解无效。1981年,被告曾向法院提请离婚,因双方都争对儿子的抚养权,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不久,B又听说A与另外几名男教师有不正当关系,于是,精神变得恍惚,1997年3月12日因公出差后,一直未归,此后杳无音讯,经公安部门多次查找无结果。2002年8月6日,原告A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当地法院认为,B已经失踪超过4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于是,按特别程序发布公告,1年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宣告失踪人B死亡;(二)B与A的婚姻关系,自由。
(简答题)
原告A(女)与被告B(男)系夫妻关系。A是学校教师,并长期与校长C有通奸关系,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被告B多次劝解无效。1981年,被告曾向法院提请离婚,因双方都争对儿子的抚养权,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不久,B又听说A与另外几名男教师有不正当关系,于是,精神变得恍惚,1997年3月12日因公出差后,一直未归,此后杳无音讯,经公安部门多次查找无结果。2002年8月6日,原告A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当地法院认为,B已经失踪超过4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于是,按特别程序发布公告,1年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宣告失踪人B死亡;(二)B与A的婚姻关系,自由。
(简答题)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简答题)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