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原告刘甲(女21岁)与被告邵乙(男20岁)1995年相识。1997年4月,两人发生性 关系,生一女孩,两人协商孩子由刘甲抚养。2002年2月,因女孩生病,花费甚多,原、 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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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原告方明,男,34岁,工程师,被告黄玉平,女,33岁,留美学生。原告被告系大学同班同学。1982年大学毕业后,双方一起被分在北京市某研究所工作,1986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被单位公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被告刚到美国上学的第一、二年,还能够经常与原告书信往来或电话联系,以后就中断联系。原告邮寄的信件均被以“查无此人”为由退了回来。1992年8月22日原告找到方正律师事务所请许律师代为起诉离婚。
(简答题)
原告方明,男,34岁,工程师,被告黄玉平,女,33岁,留美学生。原告被告系大学同班同学。1982年大学毕业后,双方一起被分在北京市某研究所工作,1986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被单位公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被告刚到美国上学的第一、二年,还能够经常与原告书信往来或电话联系,以后就中断联系。原告邮寄的信件均被以“查无此人”为由退了回来。1992年8月22日原告找到方正律师事务所请许律师代为起诉离婚。
(简答题)
原告邹娜(女,20岁,无业),系被告周敏(女,48岁,工人)的女儿,高考落榜 后,待业在家。街道办事处及学校多次为她介绍工作,她总是嫌工作脏、苦而拒绝。她的 父母家庭经济困难,多次动员她先干一段临时工,以减轻家里的经济压力,但邹娜却说: “在我没找到满意的I作前,你们有责任养我,这是天经地义的事。”2001年5月,她与 父母大吵一场后,离家独自生活,并提出其父母每月给她200元生活费。此要求被拒绝 后,原告遂于同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抚养费用。被告表示,原告已成年, 有劳动能力,只因她好逸恶劳,至今未找到工作;更何况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其生活 费用。
(简答题)
原告邹娜(女,20岁,无业),系被告周敏(女,48岁,工人)的女儿,高考落榜 后,待业在家。街道办事处及学校多次为她介绍工作,她总是嫌工作脏、苦而拒绝。她的 父母家庭经济困难,多次动员她先干一段临时工,以减轻家里的经济压力,但邹娜却说: “在我没找到满意的I作前,你们有责任养我,这是天经地义的事。”2001年5月,她与 父母大吵一场后,离家独自生活,并提出其父母每月给她200元生活费。此要求被拒绝 后,原告遂于同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抚养费用。被告表示,原告已成年, 有劳动能力,只因她好逸恶劳,至今未找到工作;更何况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其生活 费用。
(简答题)
原告吴甲于1956年与纪某结婚,生有子女2人(本案被告吴乙、吴丙)。1964年, 吴甲囚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同年,纪某与吴甲离婚后,又与周某再婚,并将 两个孩子吴乙、吴丙(时年分别为7岁、5岁)带至周某家,与继父共同生活。周某待孩子 很好,一直培养至大学毕业。1984年吴甲刑满释放。1994年其因病生活无着,要求吴 乙、吴丙赡养,但遭拒绝。二被告称:“吴甲犯下的罪恶深重,极大地伤害了家人,吴甲 已丧失了做父亲的资格。”两人还讲明,他们已表示过与吴甲脱离关系;并且在这30余 年的时间中,是母亲及继父将他们抚育成人,原告未尽过任何父亲的义务,因此,不同意 给原告赡养费。吴甲无奈,遂诉至人民法院。
(简答题)
原告吴甲于1956年与纪某结婚,生有子女2人(本案被告吴乙、吴丙)。1964年, 吴甲囚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同年,纪某与吴甲离婚后,又与周某再婚,并将 两个孩子吴乙、吴丙(时年分别为7岁、5岁)带至周某家,与继父共同生活。周某待孩子 很好,一直培养至大学毕业。1984年吴甲刑满释放。1994年其因病生活无着,要求吴 乙、吴丙赡养,但遭拒绝。二被告称:“吴甲犯下的罪恶深重,极大地伤害了家人,吴甲 已丧失了做父亲的资格。”两人还讲明,他们已表示过与吴甲脱离关系;并且在这30余 年的时间中,是母亲及继父将他们抚育成人,原告未尽过任何父亲的义务,因此,不同意 给原告赡养费。吴甲无奈,遂诉至人民法院。
(简答题)
原告A(女)与被告B(男)系夫妻关系。A是学校教师,并长期与校长C有通奸关系,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被告B多次劝解无效。1981年,被告曾向法院提请离婚,因双方都争对儿子的抚养权,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不久,B又听说A与另外几名男教师有不正当关系,于是,精神变得恍惚,1997年3月12日因公出差后,一直未归,此后杳无音讯,经公安部门多次查找无结果。2002年8月6日,原告A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当地法院认为,B已经失踪超过4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于是,按特别程序发布公告,1年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宣告失踪人B死亡;(二)B与A的婚姻关系,自由。
(简答题)
原告A(女)与被告B(男)系夫妻关系。A是学校教师,并长期与校长C有通奸关系,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被告B多次劝解无效。1981年,被告曾向法院提请离婚,因双方都争对儿子的抚养权,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不久,B又听说A与另外几名男教师有不正当关系,于是,精神变得恍惚,1997年3月12日因公出差后,一直未归,此后杳无音讯,经公安部门多次查找无结果。2002年8月6日,原告A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当地法院认为,B已经失踪超过4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于是,按特别程序发布公告,1年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宣告失踪人B死亡;(二)B与A的婚姻关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