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西部开发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六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兴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退耕还草产生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