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体的平等性;
平等性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相互管理、相互服从的一种隶属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横向平等关系。行政纠纷的主体是一种服从与管理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隶属关系。在考察他们的地位是否平等的时候,不要光看主体之间的身份如何,而是要看某一行为,双方之间的地位如何。
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体来讲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争议;只有围绕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发生的争议,才能够称为一种民事争议。
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可处分性是指民事纠纷最终如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的。比如,甲借给乙100元,乙不还钱给甲,于是甲乙之间围绕着100元是否应该偿还就产生了纠纷,最终100元是还还是不还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之间后,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自由的处分。但是,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没有可处分性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