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指那些能够被所有人得到的物品或服务。从广义角度来看,公共选择问题的确会涉及公共或私人物品的确定。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在实际生活中,公共物品很难纯粹的实现对所有人的开放。公共物品或服务经常仅有利于社会中某些团体和个人,有时还需要通过付费的形式或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定额定量地分配。
2、公共职能:
公共职能是公私冲突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共职能就是建立在集体而不是个人基础上的、用来满足占社会人口大多数的群体需求的一种活动。公共职能并不是必须得由公共部门独家行使,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同的职能表现形式。政府在提供公共职能时,要注意“搭便车”的现象。
3、公共问题:
公共政策要处理的是公共问题而不是私人问题,政府要管理具有公共性质的问题,而尽量的不要去干涉私人性质的问题。政府不是全能的,不能什么都去管。如果什么都管,一定是管不了也管不好。
4、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界定政府行为(公共政策)必要性的主要界限,是把握公共政策目标的主要依据。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界定公共利益需要遵循四项基本标准: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
5、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一般是指由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机构行使的权力,它在保证社会稳定、维持良性互动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任何非公共的私人权力都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也正因如此,相对于非公共领域的团体或个人而言,公共权力往往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然而,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对公共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有限政府的理念会被视为行政的法则。就社会而言,政府的行政之手不能“热心过度”。公权行使必须确立边界意识。只有在公权力边界得到限制的前提下,才能使公权力在不危害个人权利和社会自由的前提下,在法定的公共领域内有规则地运行。
6、公共秩序:
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而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共同确定。遵守公共秩序,是关系到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大事,是社会生活和谐和稳定的基础。公共秩序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正当性,,四是合理性。二是必要性,三是合法性。此外,在如何平衡公共秩序与私人利益问题上,还要坚持人性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