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效益原则。即应全面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生态三方面的效益。
(2)市场调节与计划控制相结合。土地利用规划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充分开发土地的经济价值,严格受市场调节。规划很大程度上应建立在市场基础之上、由市场引导,规划结果是适应这种引导的结果。同时,土地利用涉及各方面利益,除经济目标外,还必须考虑社会和环境生态效益与目标,这在很大程度上须由国家立法、政府方针、政策来控制完成。
(3)动态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应随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旧有的规划在一定时间内有指导作用,但从长远看可能会成为有效利用土地的障碍。
(4)协调原则。土地利用规划涉及许多复杂部门,牵动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才能保证顺利完成并有效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