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实质上是一种租赁船舶财产用于货物运输的租船形式,其主要特点如下:
(1)船舶所有人负责船员配备,并负担其工资和伙食;
(2)承租人拥有包括船长在内的船员指挥权,否则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担船舶营运中的可变费用。包括燃料费、港口使费、引水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租船合同规定其他费用等;
(4)船舶所有人负担船舶营运的固定费用,包括船舶资本的有关费用、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船舶维修保养费等;
(5)船舶租赁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以及商定的租金率计收;
(6)期租情况下,租船价格在租期内一般比较稳定,货载的运输不受或较少受运输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船舶所有人为避免租期内因部分费用上涨而使其盈利减少或发生亏损,而在较长期的定期租船合同中加入自动递增条款使得在规定的费用上涨时,按合同约定的相应比例提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