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
②编制有关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研究确定该省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
③组织和指导教育改革,建立适合特区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教育体制和运行体制;
④审核普通局等学校;
⑤会同计划部门编制普通高等学校;
⑥承办全部省份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考试、录取工作;
⑦指导和推动开展岗位培训;
⑧统筹规划各级各类教师队伍的建设,主管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评聘工作;
⑨拟定教育系统劳动,人事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
⑩拟定教育基建物资、事业经费、人员编制和统配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及定额原则;
⑪负责组织全部省份的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
⑫执行教育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与规定;
⑬规划、组织和指导全部省份电化教育工作和教育技术装备工作;
⑭组织和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集资办学活动;
⑮检查和监督市县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
⑯规划和实施教育管理情报;
⑰归口管理省语言文字工作;
⑱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