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作为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为了全面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以下职权:
(1)发现作业上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加以纠正;对危及行车安全者,有权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临时停止其工作,并责成有关单位议处;对不适合担当行车工作的人员,有权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调整。
(2)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限期解决;情况严重,确有发生严重事故可能时,有权采取临时扣留、封闭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紧急处理。
(3)发现有关规程、规范、规则、细则、办法、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违反《技规》和其他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实施。
(4)调查处理事故中,在确定性质和责任上有分歧意见时,由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
(5)有权建议,即建议对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或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给予处分;建议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简答题)
试述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