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是否应该赋予一人公司以法人格。对此有支持和反对两种意见。
反对的意见认为,股东和公司实质上是一致的,其缺乏复数股东间的约束机制,容易导致法人格的滥用;
支持的意见则认为,
(1)赋予一人公司法人格只不过是给予股东有限责任利益,容易导致滥用并不能成为剥夺个人享有此种权利的理由,并且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矫正;
(2)股东是一人或二人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在实践中也经常有人利用这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此时虽然名义上的股东有两人,但实际上的出资者只有一人,另一人则只是象征性的出资。国外有人将其成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bonafideshareholder)。
(3)我国目前存在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法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一人公司的特殊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没有特殊情况应当享有同等的市场权利,对自然人主体的这种差别待遇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4)截至1995年,世界上已经有23个国家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