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出现完善了我国公司法,符合国际社会公司立法趋势,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全面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资本。公司法对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三万元,而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十万元,而且要求一次性缴纳,规定更为严格。
2、设立限制。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且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但对于法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没有过多限制,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而且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还可以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3、公示制度。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公示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登记公示制度。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其次是书面记载制度。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财务监督。公司法第63条针对一人公司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对所有类型公司规定“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以说,对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是强制性审计、法定审计。其他公司只有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是,才需要进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5、法律责任。在对一人公司单一股东责任的追究上,公司法采用了严格的责任机制,即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简答题)
试析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