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基本精神继承并发展了范蠡、白圭等的观点,减轻赋税收入,加强经济收入,特别是以国家垄断经营的方式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管子将所谓的租税分为两大类:
一为“征籍”,是一种强制收入,主要指关市之征,房屋税,牲畜税,人头税、户税等。
二是“租籍”或“租税”,这是“君之所宜得”而又为民众之“所虑而请”的自愿缴纳的,主要指土地税及各种租金收入。土地税之所以“所虑而请”有自愿缴纳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有关。
管子反对重税,征收房屋税使已建成的房屋日趋毁损,征收人头税及户税,使人心趋于作伪。强求之征会造成人民财物之损失。管子主张减轻各种税率。在国家的财政收上尽可能以国家的经济收入代替征税收入。
国家的经济收入主要有:
一是国家经营谷物买卖的收入。
二是盐的局部垄断收入。所谓局部垄断,指国家只控制主要盐产地或若干主要市场,不是全部盐的生产与销售均由政府控制。
三是铁制品的专卖收入。四是山泽产品租赁的收入。《管子》主张的贸易收入,基本上通过贸易交换方式取得,而不是国家直接经营生产活动获取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