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会计档案调阅、销毁的规定如下:
内部人员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员出具借条,并经主管会计批准方可调阅。
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因处理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要有县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经行长或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应有专人负责,不得将传票交查阅人,放任不管。
储蓄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
销毁会计档案必须造具清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行长或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销毁后应分别报当地档案机关和上级机构备案。
(简答题)
储蓄会计档案调阅、销毁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