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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村民张某于1999年2月1日向同村赵某借款1000元,双方约定以张某所有的母牛为质担保张某还钱,到1999年12月1日不还款牛即转归赵某所有。同年3月1日,赵某将牛牵回自家。3月15日,赵某发现牛生病,急忙找来兽医医治,虽牛复原,但花费医药费50元。4月1日,母牛生下一只小牛。张某与赵某为小牛的归属发生争执。 请问: 1、赵某自何时起享有对母牛的质权?为什么? 2、二人约定“不还款牛即转归赵某”是否有效?为什么? 3、小牛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4、赵某花费医药费能否向张某要求补偿?为什么? 5、如果赵某发现母牛生病后不及时治疗,导致母牛3日后死亡,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如果赵某在母牛质押期间内,他人向赵某要求租牛耕田,而张某又不在家,赵某能否自行决定出租该牛?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赵某自1999年12月1日直接占有母牛时起享有质权。因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成立。
(2)该约定属于“流质契约”,属于无效约定。因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根据孳息归属原则,小牛所有权应随母牛,即归张某。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赵某只有对于孳息的占有权,无所有权。
(4)可以。由于母牛所有权属于张某,赵某所花医药费有权请求所有权人李某予以补偿。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和约定,物的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承担,动物的正常疾病应当属于一种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承担。
(5)质权人在占有质物的期间负有注意义务。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赵某应为其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赵某无权决定出租该牛。因为质权人对质物虽享有占有权,但没有出租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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