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川府发[2001]20号)、《关于教育收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川价费[2001]106号)、《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教计[2001]96号)精神市人民《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03]53号)规定:
(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杂费、课本费、住宿费、借读费。其中,住宿费只对住校生收取。各地可在以下范围内收取借读费:一是非当地正式户口的学生;二是划定区域以外的学生。
(2)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的项目。学费、课本费、住宿费、择校费。其中,住宿费只对住校生收取,择校费只对择校生收取(择校生是指学校在完成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以外招收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