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客体和一般法的客体是不同的,而国际环境法的客体有有其特殊性。国际环境法的客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要素。
1、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与资源是指完全处于国家属地管辖范围以内的环境与资源,如土地及其领土以内的各种资源及人文环境和资源。
2、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环境与资源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如流经若干国家的多瑙河和湄公河等。
二是人类共有物,如公海、大气层等。
三是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如国际海底、南极和外层空间等。
(2)行为。国际环境法的客体还包括环境主体法利用、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与资源时所从事的行为。
(简答题)
简述国际环境法客体的特殊性。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