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凡属(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为立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权分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称为审判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称为检查解释。二者合成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则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三)行政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这归为行政解释。
(四)其他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