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中央一级的法律解释体制仍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除地方政权机关解释外,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1、立法解释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包括对宪法和法律即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解释。立法解释在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占有主体地位。
2、司法解释就是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⑴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我国的审判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没有对法律的审判解释权。
⑵检察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如果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行政解释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进行的解释,也就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包括:
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是对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上述三种法律解释的类型都属于法定解释、正式解释的范围,在社会实践中,人们把这些解释作为法律依据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