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债权人)依合同占有他方(债务人)的财产,他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应付款项时,占有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并可依照法律的规定,于宽限期届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是一方占有他方财产,他方违约拒付或迟付款项;
(2)留置权人所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留置;
(5)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经过一定的宽限期仍不偿债的,债权人有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