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它的特征如下:
(1)行政合同的当事入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只能在行政主体之间,或与其工作人员,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而不能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职权,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若行政主体订合同时不具备上述目的条件,所签合同则不是行政合同。
(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属于双方行政行为,但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但并非行政主体可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是受一定条件的制约。
(5)行政合同纠纷常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