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889年宪法规定,天皇总揽统治大权,内阁辅佐天皇。包含相似规定的宪法是()
A《德意志帝国宪法》
B美国1787年宪法
C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D英国《权利法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日本1889年宪法规定,天皇总揽统治大权,内部辅佐天皇。包含相似规定的宪法是()
(简答题)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政木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准可范围内,置备武装。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权利法案》 材料二 第一章天皇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望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裁可法律,命令公布与执行。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统帅海陆军。宣战、讲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 日本臣民适合法律命令所规定之资格者,均得被任为文武官及就其他公务。 (臣民有服兵役、纳税义务,在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转移自由,不受逮捕、监禁、审问、处罚,不得侵入或搜索其住所,不能侵害其书信之秘密,不能侵害其所有权,于不妨碍安宁秩序及不违背其为臣民之义务限度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三章帝国议会 帝国议会由贵族院众议院两院组成。贵族原由皇族、华族及敕任之议员组成。众议院以选举法所规定,由公选之议员组成。一切法律,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两议院均非有其总议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开议及决议.两议院之议事,以过半数决定之;赞成或反对相等时,由议长决定。 第四章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 国务各大臣辅弼天皇以任其责,凡法律敕令及其有关国务之诏敕,须国务大巨之副署,枢密顾问,以枢密院官制所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l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请回答:
(简答题)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政木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准可范围内,置备武装。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权利法案》 材料二 第一章天皇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望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裁可法律,命令公布与执行。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统帅海陆军。宣战、讲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 日本臣民适合法律命令所规定之资格者,均得被任为文武官及就其他公务。 (臣民有服兵役、纳税义务,在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转移自由,不受逮捕、监禁、审问、处罚,不得侵入或搜索其住所,不能侵害其书信之秘密,不能侵害其所有权,于不妨碍安宁秩序及不违背其为臣民之义务限度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三章帝国议会 帝国议会由贵族院众议院两院组成。贵族原由皇族、华族及敕任之议员组成。众议院以选举法所规定,由公选之议员组成。一切法律,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两议院均非有其总议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开议及决议.两议院之议事,以过半数决定之;赞成或反对相等时,由议长决定。 第四章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 国务各大臣辅弼天皇以任其责,凡法律敕令及其有关国务之诏敕,须国务大巨之副署,枢密顾问,以枢密院官制所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l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请回答:
(简答题)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政木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准可范围内,置备武装。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权利法案》 材料二 第一章天皇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望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裁可法律,命令公布与执行。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统帅海陆军。宣战、讲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 日本臣民适合法律命令所规定之资格者,均得被任为文武官及就其他公务。 (臣民有服兵役、纳税义务,在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转移自由,不受逮捕、监禁、审问、处罚,不得侵入或搜索其住所,不能侵害其书信之秘密,不能侵害其所有权,于不妨碍安宁秩序及不违背其为臣民之义务限度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三章帝国议会 帝国议会由贵族院众议院两院组成。贵族原由皇族、华族及敕任之议员组成。众议院以选举法所规定,由公选之议员组成。一切法律,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两议院均非有其总议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开议及决议.两议院之议事,以过半数决定之;赞成或反对相等时,由议长决定。 第四章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 国务各大臣辅弼天皇以任其责,凡法律敕令及其有关国务之诏敕,须国务大巨之副署,枢密顾问,以枢密院官制所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l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请回答:
(简答题)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政木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准可范围内,置备武装。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权利法案》 材料二 第一章天皇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望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裁可法律,命令公布与执行。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统帅海陆军。宣战、讲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 日本臣民适合法律命令所规定之资格者,均得被任为文武官及就其他公务。 (臣民有服兵役、纳税义务,在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转移自由,不受逮捕、监禁、审问、处罚,不得侵入或搜索其住所,不能侵害其书信之秘密,不能侵害其所有权,于不妨碍安宁秩序及不违背其为臣民之义务限度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三章帝国议会 帝国议会由贵族院众议院两院组成。贵族原由皇族、华族及敕任之议员组成。众议院以选举法所规定,由公选之议员组成。一切法律,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两议院均非有其总议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开议及决议.两议院之议事,以过半数决定之;赞成或反对相等时,由议长决定。 第四章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 国务各大臣辅弼天皇以任其责,凡法律敕令及其有关国务之诏敕,须国务大巨之副署,枢密顾问,以枢密院官制所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l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请回答:
(简答题)
人类政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其中法制建设起了重要作用。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 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 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材料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材料三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兵,皆属违法。 8.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 材料四 《日本帝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帝国议会。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和天皇特选的议员组成。众议院由选举产生。……议会的立法必须经天皇批准才能生效。……军队的统帅权独立于议会和内阁之外,仅属天皇掌握。 根据材料三和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近代英国和日本两国政体的异同点。
(单选题)
1871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或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收使节。”宪法赋予“皇帝”大权的主要原因在于()
(单选题)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大权,如征税、募兵、发行钱币、宣布对外和战以及使用武力恢复地方秩序等。各州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律,有一定的自治权”。这段文字反映出()
(单选题)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大权,如征税、募兵、发行钱币、宣布对外和战以及使用武力恢复地方秩序等。各州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律,有一定的自治权”。这段文字反映出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