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某工商银行与百达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由该银行贷给百达公司50万元,期限一年,期满后,百达公司以无力还贷为由,拒绝偿还。该银行遂于1999年4月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百达公司立即偿还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4万元,百达公司在上扩期内没有上扩,但仍未履行。该银行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百达公司机器设备。正在执行过程中,百达公司的其他几个债权人于1999年8月1日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查,百达公司总资产200万元(变现值),其中,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价值40万元,一处厂房价值100万元,因欠大华公司货款8万元(履行期为1998年1月),双方于1999年3月20日经补办担保手续,抵押给大华公司。总负债30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60万元,国家税款10万元。问:百达公司欠大华公司的8万元货款是否属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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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8年1月,某工商银行与百达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由该银行贷给百达公司50万元,期限一年,期满后,百达公司以无力还贷为由,拒绝偿还。该银行遂于1999年4月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百达公司立即偿还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4万元,百达公司在上扩期内没有上扩,但仍未履行。该银行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百达公司机器设备。正在执行过程中,百达公司的其他几个债权人于1999年8月1日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查,百达公司总资产200万元(变现值),其中,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价值40万元,一处厂房价值100万元,因欠大华公司货款8万元(履行期为1998年1月),双方于1999年3月20日经补办担保手续,抵押给大华公司。总负债30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60万元,国家税款10万元。问:
(简答题)
1998年1月,某工商银行与百达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由该银行贷给百达公司50万元,期限一年,期满后,百达公司以无力还贷为由,拒绝偿还。该银行遂于1999年4月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百达公司立即偿还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4万元,百达公司在上扩期内没有上扩,但仍未履行。该银行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百达公司机器设备。正在执行过程中,百达公司的其他几个债权人于1999年8月1日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查,百达公司总资产200万元(变现值),其中,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价值40万元,一处厂房价值100万元,因欠大华公司货款8万元(履行期为1998年1月),双方于1999年3月20日经补办担保手续,抵押给大华公司。总负债30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60万元,国家税款10万元。问:
(简答题)
1998年1月,某工商银行与百达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由该银行贷给百达公司50万元,期限一年,期满后,百达公司以无力还贷为由,拒绝偿还。该银行遂于1999年4月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百达公司立即偿还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4万元,百达公司在上扩期内没有上扩,但仍未履行。该银行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百达公司机器设备。正在执行过程中,百达公司的其他几个债权人于1999年8月1日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查,百达公司总资产200万元(变现值),其中,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价值40万元,一处厂房价值100万元,因欠大华公司货款8万元(履行期为1998年1月),双方于1999年3月20日经补办担保手续,抵押给大华公司。总负债30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60万元,国家税款10万元。问:
(简答题)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简答题)
2007年4月16日,某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订单,预计半年后将支付1000000美元。为了规避汇率风险,该公司于当天向中国工商银行买入了半年期的1000000美元远期,起息日为2007年10月18日,工商银行的远期外汇牌价如下表所示。半年后(2007年10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的实际美元现汇买入价与卖出价分别为749.63和752.63.请问该公司在远期合约上的盈亏如何?
(简答题)
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 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
(简答题)
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 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
(简答题)
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 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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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 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