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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正确答案

答案: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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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甲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印刷厂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订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乙某借给甲某50万元,无利息,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价值60万元)作抵押。同时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某即将50万元转至甲某账户上。2002年5月13日,一场大火将已设抵押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某的房屋损坏后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元。本案中乙某将如何实现其全部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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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甲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印刷厂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订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乙某借给甲某50万元,无利息,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价值60万元)作抵押。同时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某即将50万元转至甲某账户上。2002年5月13日,一场大火将已设抵押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某的房屋损坏后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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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印刷厂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订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乙某借给甲某50万元,无利息,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价值60万元)作抵押。同时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某即将50万元转至甲某账户上。2002年5月13日,一场大火将已设抵押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某的房屋损坏后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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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甲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印刷厂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订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乙某借给甲某50万元,无利息,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价值60万元)作抵押。同时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某即将50万元转至甲某账户上。2002年5月13日,一场大火将已设抵押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某的房屋损坏后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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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印刷厂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订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乙某借给甲某50万元,无利息,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价值60万元)作抵押。同时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某即将50万元转至甲某账户上。2002年5月13日,一场大火将已设抵押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某的房屋损坏后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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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印刷厂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订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乙某借给甲某50万元,无利息,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价值60万元)作抵押。同时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某即将50万元转至甲某账户上。2002年5月13日,一场大火将已设抵押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某的房屋损坏后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元。何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乙某能否就保险赔偿金代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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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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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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