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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4 个问题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于19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商店,其中王甲出资比例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提亏损。三方在当月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芝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7年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在1997年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变卖了他的这辆车清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渔场2万元。1997年11月1日,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这时王甲就要求退伙,在黄乙、李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王甲于1997年12月1日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商,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要求其清偿合伙企业欠1996年货款6万元。王甲说自己早已退伙,对合伙债务可由常丁负责,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黄乙,黄乙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万元,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王甲偿还债务。问:

简答题
1

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财产责任?

正确答案

对于A公司的债务,合伙成立的商店应先以2万元的合伙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4万元由王甲、黄乙、李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王甲、黄乙、李丙对这4万元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能否成为合伙人?

正确答案

否。因为黄乙、李丙不同意。根据是《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有效。王甲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通知其它合伙人,并在退伙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答案解析

简答题
4

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丰的情形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正确答案

王甲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王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应有份额应当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王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其它合伙人为其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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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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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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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 (单选题)

    丙三人共同创作一部学术专著,其中由甲策划,乙丙共同执笔。当三人就著作权发生争议时,按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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