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的丧失,是指因某种事由出现,律师资格被消灭。它包括律师资格的取消和律师资格的自动丧失。
律师资格的取消:行为有,向检察、审判人员或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携带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违反规定为被告人捎带钱物,或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指使、引诱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虚假陈述,提供伪证的;泄露国家或委托人的秘密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道德品质败坏的;受刑事处罚的;受行政开除处分的等。
律师资格的自动丧失:原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放弃律师资格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