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一般报偿性是指税收所体现的政府与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对等的互利关系。具体地说,税收的一般报偿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税收所体现的政府与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种互利关系。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在向经济活动主体提供和平、秩序和便利等公共物品的同时向经济活动主体征税,二者显然是一种互利关系。从经济活动主体的角度看,经济活动主体一方面向政府纳税,一方面享受政府提供的和平、秩序与便利等公共服务,这也是一种互利关系。二是政府与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互利关系并不像商品交换那样是一种完全对等的互利关系,而是一种不完全对等的互利关系——政府征收的税款不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也不直接为纳税人提供与所缴税款价值相等的服务。事实上,在数以万计的经济活动主体中,总是有的纳税多,有的纳税少;纳税多的经济活动主体并不必然享受较大的利益,纳税少的经济活动主体也并不必然享受较小的利益。
税收所具有的一般报偿性使其既区别于战争劫掠收入、罚款等无偿性政府收入,又不同于规费收入、公有财产收入等具有个别有偿性的政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