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现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外衣。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是劳动关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与不断完善。
(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律的形式的统一。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行为。
(4)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即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那些经过劳动法律规范所承认的劳动关系才可能构成劳动法律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
(6)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