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来说,农业政策法律化是社会各政治主体、利益集团的竞争、斗争、协调和妥协的产物。由于农业政策法律化几乎涉及到所有领域、所有阶层的利益,所以农业政策法律化从来就是各党派和利益集团积极活动的一个方面。他们都以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来表达自己的经济利益愿望和要求,并以政治参与机制和其它各种政治手段来影响、左右甚至控制农业政策法律化的过程。
因此,大多数农业政策法案是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只有在各方面对农业政策法案协商、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基本共识,农业政策的法律化才能够实现。否则,那些极有势力和能量的政治主体和利益集团,通过他们的院内外活动,可能将损害他们利益的农业政策法案扼杀在摇篮之中。国家立法机关把需要法律化的农业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职权及委托立法权,把需要法律化的农业政策转化为各种行政立法,司法机构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合宪性及合法性,以实现对农业政策法律化的干预和参与,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农业立法活动的有效性及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