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以上内容,系《证券法》第176、177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