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因甲公司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全面开工投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注塑设备的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否依法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能否依法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够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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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关购人、持有和出售乙公司发行的不可赎回债券的资料如下: (1)2016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22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购入乙公司当日发行的面值为2000万元、5年期的不可赎回债券。该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0%,利息按单利计算,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实际年利率为6.4%。当日,甲公司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年确认投资收益。2016年12月31日,该债券未发生减值迹象。 (2)2017年1月1日,该债券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当日,为筹集生产线扩建所需资金,甲公司出售该债券的80%,将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1910万元存入银行;将该债券剩余的20%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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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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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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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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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分析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2012年度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不含应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1)甲公司销售一台设备给B企业,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75万元,售价为120万元,甲公司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与B企业;B企业已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汇票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次年3月5日。由于B企业安装该设备的场地尚未确定,经甲公司同意,定于次年1月20日再予提货。 (2)甲公司委托W商店代销商品一批,代销价款为150万元。本年度收到w商店交来的代销 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60%,w商店按代销价款(不含税)的10%收取手续费,款项 尚未收到。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90万元。 (3)甲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8台产品给F企业,单位售价为5万元,单位成本为3万元;同时收回8台同类旧商品作为库存商品人账,每台回收价为0.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差额款项已收存银行。 (4)甲公司对其生产的丙产品实行“包退、包换、包修”的销售政策。甲公司本年度共销售 丙产品1000件,销售价款共计500万元,款项均已收存银行。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包退”产品占1%,“包换”产品占2%,“包修”产品占3%。该批产品成本为300万元。 (5)8月5日,甲公司赊销产品100件给H公司,销售价款100万元,实际成本为60万元。甲公司为尽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2012年8月20日H公司付清货款(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 要求: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分录。(答案中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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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仓库签订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由乙保管甲的一批货物。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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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换前后均作为存货核算。以下影响甲公司换入存货入账价值的项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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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为上市公司,2016年和2017年与投资相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016年1月1日,长江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自西湖公司取得甲公司80%的股权,能够对甲公司实施控制。西湖公司和长江公司均属于大海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长江公司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15元,每股面值为1元,长江公司另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费用200万元。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其中,股本为10000万元、资本公积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4500万元。西湖公司与甲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有商誉200万元。甲公司2016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2000万元。 (2)2016年4月1日,长江公司出售一项管理用专利权给甲公司。该专利权在长江公司的账面价值为380万元,销售给甲公司的售价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0万元。甲公司取得该专利权后,预计尚可使用寿命为10年,按照直线法摊销,无残值。 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支付专利权价款530万元。长江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6.5万元。2017年,甲公司支付购入专利权价款530万元。 (3)其他相关资料: ①不考虑相关税费。 ②内部交易形成的专利权未发生减值。 ③不考虑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