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制度以拯救企业为宗旨,自然要设法维持企业的营业。只有通过营业,才能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才能维系各种投资者们的利益与共关系,才能实现社会政策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价值。
保护营业,就是保护企业作为财产集合体、交易关系集合体和利益集合体存在。因此,营业保护是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建立营业保护机制是重整立法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有营业保护机制的存在,也是重整制度区别于并且优越于传统的和解制度的最重要标志之一。
(二)但是,重整制度不是单纯以企业拯救为目的;它还必须实现公平清理债务的目标。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为了实现企业拯救,不能不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便使企业的财产能够被用于营业,并且使企业摆脱追索债务的诉讼和执行程序的重负。
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包括避免因不合理的继续营业导致企业资产流失,而使他们的清偿请求落空。
总的说来,保护企业的继续营业,有利于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使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同时,债权人的监督和制约,也有助于维系利益与共关系,从而促成重整事业的成功。
(简答题)
简述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法律规制。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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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在重整期间,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
(简答题)
简述绝对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和相对经济规制法律关系
(简答题)
简述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简答题)
简述银行与客户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制
(简答题)
简述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的法律程序。
(简答题)
简述微观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
(判断题)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多选题)
在我国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企业重整需要满足的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