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2002年5月20日,张某与某食品厂签订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10吨未包装的糖果,并在福建省某市以相似于某国内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销售该种糖果。张某被某市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局联合查处,以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为由,进行了罚款,当时大部分糖果已经销售,张某将余下的糖果更换商标后折价卖出。食品厂多次找张某结算分期付款余额未果,遂于2003年11月,起诉张某,要求给付剩余的款项。同时,国税稽查局在对食品厂进行调查时发现z食品厂销售该批糖果时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构成偷逃增值税1025元、消费税4837元。税务机关除责令食品厂补缴税款外,还对食品厂处以偷税额1倍的罚款。
如果法院判决张某与食品厂的合同无效,那么食品厂补缴的税款是否可以返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某市博远术偶文化馆是一家主要经营术偶展览、兼营零售术偶工艺品的企业,于2002年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2003年6月25日,博远木偶文化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第(6)项关于文化馆免税的规定,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为由,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税务局认为博远文化馆不符合有关"文化馆"项目的免税规定,拒绝了该文化馆的申请。
(简答题)
某市博远术偶文化馆是一家主要经营术偶展览、兼营零售术偶工艺品的企业,于2002年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2003年6月25日,博远木偶文化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第(6)项关于文化馆免税的规定,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为由,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税务局认为博远文化馆不符合有关"文化馆"项目的免税规定,拒绝了该文化馆的申请。
(简答题)
美国人丽莎于2002年8月应聘为厦门大学外语教学部的老师,月薪5000元。到2003年获得厦门大学支付的工资6万元,暑假期间回美国度假两个月,其间受聘于一家中国驻美国的公司担当英文翻译,接受了该公司的劳务报酬2万元;另外,丽莎在暑假期间意外中得了彩票,得到奖金5000美元。
(简答题)
美国人丽莎于2002年8月应聘为厦门大学外语教学部的老师,月薪5000元。到2003年获得厦门大学支付的工资6万元,暑假期间回美国度假两个月,其间受聘于一家中国驻美国的公司担当英文翻译,接受了该公司的劳务报酬2万元;另外,丽莎在暑假期间意外中得了彩票,得到奖金5000美元。
(简答题)
1998年2月7日,甲厂与乙厂签订电力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4年(从1998年3月1日起),甲厂保证电力供乙厂使用,电费从使用当日起按丙供电所的收费标准每月结算一次。双方都依约履行。同年9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近期省电网调整电价,双方协商后,甲厂依丙供电所的二类电表收费标准向乙厂收取电费。甲厂本属一类表用户,独立变压器。但从1998年10月起向乙厂按二类表收取电费并加收变损、利率调整、镇街灯费用,至1999年7月,10个月共多收了电费10余万元。1999年10月,当地物价所根据举报予以立案查处,并于同年12月26日做出处罚决定书,认为甲厂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提高电价和加收镇街灯费,其行为已构成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对甲厂做出了将多收金额如数上缴国库的处理,并决定免 于罚款。甲厂不服,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所申请复议。市物价检查所复议认为:本案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价格法规、政策是正确的,但处理欠妥。于2000年2月24日做出了复议案件决定书,维持原免于处罚的决定,变更其将多收金额上缴国库的决定,改为将多收电费全部退还乙厂。甲厂对此复议仍不服,向法院起诉。
(简答题)
1998年2月7日,甲厂与乙厂签订电力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4年(从1998年3月1日起),甲厂保证电力供乙厂使用,电费从使用当日起按丙供电所的收费标准每月结算一次。双方都依约履行。同年9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近期省电网调整电价,双方协商后,甲厂依丙供电所的二类电表收费标准向乙厂收取电费。甲厂本属一类表用户,独立变压器。但从1998年10月起向乙厂按二类表收取电费并加收变损、利率调整、镇街灯费用,至1999年7月,10个月共多收了电费10余万元。1999年10月,当地物价所根据举报予以立案查处,并于同年12月26日做出处罚决定书,认为甲厂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提高电价和加收镇街灯费,其行为已构成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对甲厂做出了将多收金额如数上缴国库的处理,并决定免 于罚款。甲厂不服,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所申请复议。市物价检查所复议认为:本案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价格法规、政策是正确的,但处理欠妥。于2000年2月24日做出了复议案件决定书,维持原免于处罚的决定,变更其将多收金额上缴国库的决定,改为将多收电费全部退还乙厂。甲厂对此复议仍不服,向法院起诉。
(简答题)
1998年2月7日,甲厂与乙厂签订电力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4年(从1998年3月1日起),甲厂保证电力供乙厂使用,电费从使用当日起按丙供电所的收费标准每月结算一次。双方都依约履行。同年9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近期省电网调整电价,双方协商后,甲厂依丙供电所的二类电表收费标准向乙厂收取电费。甲厂本属一类表用户,独立变压器。但从1998年10月起向乙厂按二类表收取电费并加收变损、利率调整、镇街灯费用,至1999年7月,10个月共多收了电费10余万元。1999年10月,当地物价所根据举报予以立案查处,并于同年12月26日做出处罚决定书,认为甲厂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提高电价和加收镇街灯费,其行为已构成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对甲厂做出了将多收金额如数上缴国库的处理,并决定免 于罚款。甲厂不服,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所申请复议。市物价检查所复议认为:本案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价格法规、政策是正确的,但处理欠妥。于2000年2月24日做出了复议案件决定书,维持原免于处罚的决定,变更其将多收金额上缴国库的决定,改为将多收电费全部退还乙厂。甲厂对此复议仍不服,向法院起诉。
(多选题)
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