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8世纪前,罗马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管理城邦的机构有民众大会(库里亚大会)、元老院(氏族长老组成)和“王”(由民选产生)。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图里乌斯进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在这一时期,法律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很少成文法。
2.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1世纪):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国家管理机构包括各种形式的议会、执政官、独裁官、保民官等。这一时期的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等,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
3.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7世纪):在帝国的最初300年,罗马法发展到鼎盛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也到达了繁荣时期,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帝国,罗马帝国由盛转衰。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开始进入封建社会。但东罗马帝国最初仍然维持着奴隶制,并对罗马法进行过大规模编纂,《国法大全》正是这时期的重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