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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1 个问题

案例: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利用虚假的公司通过非法中介申办出虚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许可证等公司资料,再利用租借的门面为公司办公地点,用所获公司资料在相关银行申办POS机。之后,通过互联网寻找可以解码的犯罪嫌疑人,帮助把需在B市经营的POS机电话号码“解码”,然后销往外地。犯罪嫌疑人赖某、庞某从徐某处获得已“解码”的POS机后,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找寻买家,其中,赖某以低买高卖的方式倒卖POS机获利。犯罪嫌疑人陈某、王某、周某等人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方式获得异地POS机后,主要从事无真实商品交易的信用卡套现,为掩人耳目,或放在小店里经营,或在住宅中套现,或打广告租门面专门从事套现业务。 
作案手段:
(1)准备虚假资料。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租赁房屋,在工商部门注册多家空壳公司,骗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立公司对公账户,为到银行申请办理POS机准备相关资料。 
(2)骗取POS机具。犯罪嫌疑人利用部分银行风险管理不到位、相互间信息不对称的漏洞,同时在多家银行申请办理POS机,并对银行相关人员施以小恩小惠,顺利拿到POS机及网银U盾。 
(3)专业解码销售。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QQ群联系到专门的POS机“解码”人员,对POS机进行“解码”,然后在网上发布销售POS机信息,高价将POS机销售出去,非法牟取暴利。 
(4)测录制作伪卡。犯罪嫌疑人利用“测录器”盗取信用卡持有人信息,然后制作“伪卡”,利用购买的POS机疯狂刷卡,利用网银转账的便利条件,及时将涉案赃款转到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上。 
(5)虚拟隐蔽网络。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电话卡进行联系,所留资料都是以虚拟的身份通过互联网进行,即使是多人共同实施的犯罪,相互之间也互不认识,给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带来了难度。 
损失及影响:
(1)危害金融市场秩序与安全。大量信用卡内的信贷资金通过POS机等套现渠道,违规进入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机市场,客观上增加了市场游资,刺激了市场投机行为,容易形成股市和房市泡沫,抑制了国家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而且套现行为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埋下危机隐患。
(2)对于发卡银行:一是信用卡套现行为将使发卡银行损失一定取现手续费和利息。二是使得本应在银行信用卡账户内部循环的信贷资金,变成了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的流动资金,难以进行有效鉴别与跟踪。三是套现倍数效应惊人。不少持卡人手中持有多张信用卡,循环套现风险最终将转移到银行身上,发卡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
(3)对于收单机构来说,信用卡套现可能导致其面临庞大的退单风险和巨额亏损。
(4)对于持卡人来说,信用卡套现不仅可能导致持卡人资金遭受损失,也可能导致其个人征信产生不良记录。

简答题
1

请分析上述案件发生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

正确答案

犯罪嫌疑人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来讲,利用POS机非法套现投入成本低、回报利润高。
银行因素:1、发卡行因素。一是在发放信用卡方面“重数量、轻质量、重发卡、轻管理”;二是各银行间尚未建立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一人多卡现象较为普遍。2、收单银行因素。一是POS机安装门槛低、管理漏洞多。二是银行对POS机风险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POS机定期回访制度。3、持卡人因素。由于信用卡透支消费功能不能直接将信用额度转化为流动资金,提现受到诸多严格限制,而通过信用卡非法套现,持卡人在获取现金的同时还实质上享受了刷卡消费的优惠待遇。
反思:(一)银行方面。1、严格POS机准入;2、持续跟进POS机特约商户使用情况;3、提高POS机安全性能;4、明确各方职责;5、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二)对工商部门,应严格市场经营管理。(三)对于公安部门,建议将在网络上进行的POS机非法套现活动纳入网路监管范畴,阻断POS机套现案件传播的通道。对发现的网络POS机非法套现信息,及时进行情报分析研判,加强与银行机构联系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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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基本案情:杨某在1998年至2010年先后担任某县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该行贷款客户孙某处借款转借给戴某等人使用,从中牟利。主要为:2008年至2009年间,杨某发现尚有一张戴某2004年借款10万元没有归还的借条,遂以多次为孙某贷款给予关照为理由,让孙某承担该笔借款损失,在2009年底归还孙某借款时,对其中的10万元未予归还直至案发。  损失及影响: (1)对企业的危害。企业采取寻租的方式,使自身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其他竞争者更容易获取银行贷款,这对于贷款市场进行寻租的企业和尚未进行寻租的企业而言,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2)对银行的危害。一是银行的信用风险上升。二是银行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声誉风险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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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基本案情:2010年3月至2011年底,犯罪分子张某为偿还先前被骗取得融资欠款和高额利息,伙同某县农村中小银行(以下简称“S银行”)支行行长李某和员工王某等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杨某、许某等中间人层层介绍,先后将本省4个市区和外省的20家公司、50余名自然人介绍到张某指定的S银行开户存款,采取私刻印章、挂失补办、克隆存单等手段,违法转移公司和个人存款账户资金,数额达27916.5万元(其中2700万元作案未遂)。至案发时,扣除已归还的存款本金和高息,共诈骗12702.19万元。案发后,法院依法认定张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和骗取贷款、骗局承兑罪,数罪合并对张某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多万元。其余多名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60万元不等。  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共有11种。其中,对企业资金作案手段有5种:一是在业务委托书上偷盖印章并办理转账;二是利用私刻的印章开具业务委托书并转账;三是利用职务之便先转账后补业务委托书;四是利用虚假的企业开户委托书在省内其他行社开立账户;五是使用伪造的业务委托书,将企业存款账户资金做保证金,虚构用途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出售给他人。对个人存款的作案手段有6种:一是偷窥客户密码并使用虚假存单转移资金;二是挂失密码并使用假存单转移资金;三是挂失存单及密码后使用新存单转移资金;四是用小额存单套取大额存单后转移资金;五是冲正并取消存款业务后转移资金;六是根据掌握的活期存折账号、密码,利用查出的存折印刷号办理无折取现。  损失和影响:1.银行法律风险:一是本案犯罪主体中包括银行的工作人员,违规转账、违规挂失、修改密码等都是银行员工的职务行为。二是银行对员工职务行为的合规性承担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2.银行声誉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失范,导致存款客户遭受损失,并引发民事诉讼,严重损害了银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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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基本案情:G银行某网点负责人俞某,其亲戚方某请其在B市帮助融资,并许以高额利息。在多次利益驱动下,俞某自2010年6月起,以资金搭桥、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帮助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名义,向银行客户、有资金实力的朋友、同事等筹集资金。  2011年上半年,其朋友沈某等人拟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沈某等人陆续将注册资金6260万元汇入筹备公司的临时账户后,俞某提出设立小贷公司手续复杂、周期较长,愿意将部分闲置资金代为理财并支付相应利息。其后,俞某陆续将用于注册的6260万元资金放贷给方某。2012年秋,俞某在方某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向部分出资人出具了盖有小额贷款公司印章的收入,涉及资金2400万元,还向部分出资人出具了某公司担保的借条,涉及资金约1400万元。  2012年12月下旬,沈某等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审理认为,俞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2月27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作案手段:俞某利用身边朋友手中掌握闲散资金无处投资的机会,以帮助投资或集中购买理财产品为由,按照超过银行利息数倍的收益向社会公众和朋友吸纳资金,再将非法融资款项转借给其他个人或企业,赚取息差。一旦下游资金出现断裂,俞某非法集资的本金和利息势必无法挽回。  损失及影响:对于犯罪分子俞某来说,因为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扭曲,没有经受住诱惑,前半生努力所获得的一切付诸东流。  对于广大集资被害者来说,骗局破灭后,绝大多数受害者基本血本无归。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投资观念不理性,风险承受能力差,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要求政府赔偿,酿成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对于俞某所在的银行来说,虽然在法律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面对一些无理的诉讼也被迫抽调人力物力去应对,不可避免的给银行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由于目前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尤其是负面消息比较关注,银行员工的犯罪行为在被媒体报道后,对银行的声誉不可避免的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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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6年7月,J行某分行发生一起会计主管挪用客户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达179万元,最终被司法机关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钱某1995年进入J行某分行工作,先后在多家储蓄所、支行就职,2004年通过竞争上岗,任某支行会计主管至案发。2006年1月至7月,钱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共179万元,用于赌博等。案发后,钱某供述犯罪事实,退出现金19万元及住房2套,法院最终认定钱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作案手段:钱某的作案可概括为“虚增存款→转移存款→转账取现→挪款平账”。借助J行特色业务操作平台,通过虚列资金来源方进行“代发代扣”,多次虚增存款共179万元,后转至代客户保管的专用账户,通过ATM转账和提取现金将虚增存款全部取出,用于赌博等。又从客户蒋某账户擅自调转180万到代客户保管的专用账户进行平账。2006年1月18日至7月24日,钱某累计作案36次,均利用职务之便或内部管理漏洞,骗取、套取他人柜员卡和密码,或趁其他柜员离岗间歇未按规定退出系统之机,私自完成操作。  损失及影响:本案中,钱某多次挪用资金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其行为给银行和客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是从损失的角度看,虽然案发后钱某积极进行了退赔,但仍造成50余万元资金损失。二是从侵权角度看,由于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属于银行资产,钱某擅自将客户账户中的钱挪作他用,一方面侵犯了银行财产权,另一方面侵犯了客户的资金使用权,严重影响其正常资金使用。三是从声誉的角度看,钱某能够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所在银行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的不足,给该行在当地的声誉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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