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解决国民生存保障问题并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基本出发点与归宿点的,为此,在立法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首要原则。
(2)公平优先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4)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5)普通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2、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所谓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代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根据中国的立法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及“办法”三种,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暂时性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通知”等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这两种规章可统称为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它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法律解释。
(7)条约与协定。
3、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主体与客体等。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来看,其主体包括:
一是国家或政府;
二是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三是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
四是城乡居民及其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