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听说:深圳市出租车将要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这一举措,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乘坐出租车,车内空间暂时属于私人的,不属公共场所,安装监控系统有损个人隐私;有人却认为这是预防车内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
请问你是什么观点,有没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1)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车内有司机开车,所以说车内空间不完全属于私人的,所以可安装电子监控系统。
(2)近几年,发生在出租车上的各类治安案件和遗忘在车内财物的案件屡见不鲜。在出租车内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可随时了解出租车内的情况,这是预防车内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一旦发生案件,也有利于早日破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2002年6月,天津某区居民王某经朋友赵某介绍,与李某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出租给李某开办游戏厅,月租金2000元,开办游戏左的一切责任由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先支付2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7、8月的租金,但以后未再支付。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王某多次催要9月到12月的租金,李某皆置之不理,2003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签订合同前,已明知李某租用房屋是开办游戏厅赌博用,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
(简答题)
2002年6月,天津某区居民王某经朋友赵某介绍,与李某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出租给李某开办游戏厅,月租金2000元,开办游戏左的一切责任由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先支付2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7、8月的租金,但以后未再支付。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王某多次催要9月到12月的租金,李某皆置之不理,2003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签订合同前,已明知李某租用房屋是开办游戏厅赌博用,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
(简答题)
2002年6月,天津某区居民王某经朋友赵某介绍,与李某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出租给李某开办游戏厅,月租金2000元,开办游戏左的一切责任由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先支付2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7、8月的租金,但以后未再支付。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王某多次催要9月到12月的租金,李某皆置之不理,2003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签订合同前,已明知李某租用房屋是开办游戏厅赌博用,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
(简答题)
2002年6月,天津某区居民王某经朋友赵某介绍,与李某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出租给李某开办游戏厅,月租金2000元,开办游戏左的一切责任由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先支付2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7、8月的租金,但以后未再支付。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王某多次催要9月到12月的租金,李某皆置之不理,2003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签订合同前,已明知李某租用房屋是开办游戏厅赌博用,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
(简答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简答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简答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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