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基础设施投资的提供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政府筹资建设,或免费提供,或收取使用费。由政府独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出于三种考虑: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二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如宇航事业、核电站、战备公路等;三是反垄断的需要,垄断排斥竞争,垄断利润可能是以损害社会福利为代价的,例如垄断行业可能提供高的垄断价格和低质的服务,(2)私人出资、定期收费补偿成本并适当盈利,或地方主管部门筹资、定期收费补偿成本。
(3)政府与民间共同投资的提供方式。对(4)政府投资,法人团体经营运作。这种提供方式有几个优点:一是政府拥有最终的决策权,可以使政府从具体的经营活动中解脱出来;二是法人团体拥有经营自主权,责任明确,可以提高成本效益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道路、港口甚至中小型机场等适于采用这种提供方式。5)BOT投资方式(建设-经营-转让投资方式)。BOT投资方式是近年发展和兴起的一种基础设施的提供方式,是指政府将一些拟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招商转让给某一财团或公司,组建项目经营公司进行建设经营,并在双方协定的一定时期内,由项目经营公司通过经营偿还债务,收回投资并盈利;协议期满,项目产权收归政府。这种投资方式的最大特点是鼓励和吸引私人投资者(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者)对发电厂(站)、高速公路、能源开发等基础设施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