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关系首先是由票据签发所形成的基本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发行关系,该票据关系当事人为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有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义务,收款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银行汇票发行关系的当事人和票据原因关系中的当事人不尽一致。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并非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银行在收到申请人的资金和出票申请后接受请求向收款人签发银行汇票。
3、银行汇票的第二种法律关系是背书关系,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对背书人获得收款人的权利,背书人有担保付款的责任。
4、银行汇票的第三种关系是付款关系。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汇票的付款人,但银行汇票通常用于异地支付,为便于持票人行使权利,出票银行须委托该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或者委托其他银行代理付款,这样在银行间形成委托关系,但出票人委托其他银行付款的,并不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