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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4 个问题

位于县城的某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已税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支付不含税购货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生产领用外购未经涂饰素板的40%继续加工实木复合地板。
(2)销售实木复合地板给经销商甲20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万元/箱,销售实木复合地板给经销商乙30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7万元/箱。将5箱同类实木复合地板用于投资入股。
(3)进口一批独板实木地板,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9万元、支付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和保险费2万元。
(4)将10箱实木复合地板用于装修本企业办公室。
(5)委托市区的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实木指接地板1箱,加工合同注明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4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5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加工厂无同类实木指接地板的销售价格,受托方已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6)上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的原木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1万元。
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关税税率为40%。

单选题
1

该地板厂当期应纳进口环节税金的合计数为()万元。

A12.76

B3.39

C12.06

D7.97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应纳进口环节关税=(9+2)×40%=4.4(万元);
应纳进口环节增值税=(9+2+4.4)÷(1-5%)×17%=2.76(万元);
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9+2+4.4)÷(1-5%)×5%=0.81(万元);
该地板厂当期应纳进口环节税金的合计数=4.4+2.76+0.81=7.97(万元)。
单选题
2

该地板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合计数为()万元。

A0.51

B0.26

C0.25

D0.52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该地板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4+5000÷10000)÷(1-5%)×5%=0.24(万元);该地板厂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24×(7%+3%)=0.02(万元);该地板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合计数=0.24+0.02=0.26(万元)。
单选题
3

该地板厂当期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A24.2

B21

C23

D22.85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自产实木复合地板用于投资入股,按照同类地板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自产实木复合地板用于装修本企业办公室的,按照同类地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外购实木地板(已税素板)为原料生产实木复合地板的,准予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实木地板的已纳消费税;实木复合地板应纳消费税=[20×8+30×7+8×5+(20×8+30×7)÷(20+30)×10]×5%-60×40%×5%=23(万元)。
单选题
4

该地板厂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A68.54

B73.24

C71.15

D67.56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对外投资的,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计算销项税额;该地板厂当期销项税额=[20×8+30×7+(20×8+30×7)÷(20+30)×(5+10)]×17%=81.77(万元)。该地板厂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2+3×11%+2.76+5000÷10000×17%-1÷(1-13%)×13%=13.23(万元)。该地板厂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81.77-13.23=68.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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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

    位于县城的甲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向农民收购原木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42万元,直接将其运往位于市区的乙企业委托加工成未上漆的素板,支付不含税运费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给乙企业不含税加工费9万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乙企业加工完毕,甲收回后领用60%继续生产高级实木地板,当月生产高级实木地板1800箱,销售14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另将剩余的400箱用于本厂办公楼的装修。已知乙企业无同类素板的销售价格,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关于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解析

  • (单选题)

    位于县城的某企业2013年11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万元、消费税3万元、企业所得税5万元,同时因延迟纳税被加收滞纳金8000元,被处罚款10000元。该企业当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万元。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位于县城的某烟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一批原材料,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100000元,关税税率20%,支付进口环节的相关税费后将材料运回公司,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2)向农民收购烟叶,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价款90000元,并同时支付了价外补贴,公司按照规定缴纳了烟叶税。将烟叶运至位于市区的某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当月将加工的烟丝收回,支付不含税加工费、辅料费合计20000元,取得加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领用当月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60%用于生产A牌卷烟15标准箱。剩余40%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00元。  (4)销售自产的A牌卷烟5标准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0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约定3个月后返还。  (5)转让2009年购置的仓库取得收入7000000元,该仓库购置原价为6500000元,购置过程中另缴纳相关税费160000元。 已知:A牌卷烟适用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公司取得的相关发票均符合规定并在当月认证并允许抵扣。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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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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