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1998年3月,原告经乡政府同意,到市冶炼厂收购矿物。返回途中,被县境矿产品检查站进行联合检查的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截住,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以“原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为由,对原告做出没收矿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原告不服,以县矿山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征得原告同意,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
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能否将其列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②县人民法院不能将县工商局列为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必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这一要求意味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所以,县人民法院不能将县工商局列为第三人。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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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8年3月,原告经乡政府同意,到市冶炼厂收购矿物。返回途中,被县境矿产品检查站进行联合检查的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截住,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以“原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为由,对原告做出没收矿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原告不服,以县矿山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征得原告同意,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
(简答题)
1998年3月,原告经乡政府同意,到市冶炼厂收购矿物。返回途中,被县境矿产品检查站进行联合检查的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截住,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以“原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为由,对原告做出没收矿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原告不服,以县矿山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征得原告同意,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
(简答题)
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谁砍罚谁,谁烧罚谁”、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因养殖、青贮等需求,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焚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简答题)
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谁砍罚谁,谁烧罚谁”、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因养殖、青贮等需求,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焚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简答题)
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谁砍罚谁,谁烧罚谁”、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因养殖、青贮等需求,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焚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简答题)
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谁砍罚谁,谁烧罚谁”、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因养殖、青贮等需求,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焚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简答题)
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谁砍罚谁,谁烧罚谁”、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因养殖、青贮等需求,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焚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简答题)
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谁砍罚谁,谁烧罚谁”、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因养殖、青贮等需求,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焚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