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事实材料。间接证据是只能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或者只有经过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事实材料。根据证据来源,可以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发生过程的事实材料,没有任何中间环节。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了中转环节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有以下8种:
(1)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2)物证:是以其自然形态或者构成方面的特征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3)视听资料:是指以其所记载的微电子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制品。
(4)证人证言:是指成为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了解的案件情况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所作口头或者书面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应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聘请或者指派,就行政案件事实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所作的分析报告。
(7)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者审判人员进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进行检查搜索,对有关情况所作的相应的记录。
(8)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发生的现场或者行政管理过程中即时所作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