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的承担者。劳动者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统一性和相对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密切相连的,存在于同一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又分为产生物质形态工作成果的和赤和产生非物质形态智力成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是指不产生新的实物形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