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呈的使用特色:
(1)行文关系的内部性。既可以由某一部门负责人呈于某机关长官;又可以由属员呈于本部门负责人;还可以由直属单位负责人呈于所隶属的某政府主管机关领导人,前两者,是行用于机关内部,后者是行用于系统内部。
(2)具署名义的个人性。民国时期,承袭了我国古代以长官个人名义具署官署公文的习惯。各种公文用官员个人名义具署的,虽皆屡见不鲜,但并非只能用个人名义。与此不同的是,签呈必须由个人具名上呈。这也是其名称的内来。
(3)处理方式的批返性。签呈往往由具名人面交收文者,经收文的长官批示后,退返具签呈者遵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