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实施行政监督。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政府做出是错误的行政决定。
(2)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益,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监察监督: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国务院行政监察机构是国家监察部,由于地方政府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接受所在政府和上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因此国家监察部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领导权。